以各种不适为由病休2年还四处游玩,公司解除合法吗?

怀有身孕的 “80后”徐英(化名),陆陆续续拿着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单位请假,而她的单位国际货运代理(上海)有限公司却发现,徐英在病假期间先后搭乘飞机往来上海、丽江及成都。据此,公司认定徐英的这一行为是旷工,向她寄出了相应的通知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。因公司不认同劳动仲裁的裁决,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予以解除,不支付徐英 “病假”期间工资。近日,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0月10日解除;货运公司支付徐英工资及病假工资4900余元;不再支付徐英2012年10月11日后工资。

 

法院认为,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超过2日或1年旷工累计超过6日,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公司认定徐英旷工,主要是因为其在8月24日至28日病假期间乘坐飞机前往丽江、成都旅游,与病假情形不符。认为徐英置工作不顾,借“病假”之名行游玩之实属严重违纪,从8月22日至29日扣除双休日,6天被视为旷工。

 

法院指出,病假单是医院开具以证明劳动者身体不适,无法胜任工作而安排的休息证明。徐英在2012年8月22日就诊记载给予休息证明,结合徐英至丽江、成都的机票均于2012年7月6日填开的事实,表明徐英申请病假的目的是前往丽江、成都旅游。而徐英辩称因母亲需照顾受伤的外公,无奈只得随丈夫赴丽江、成都出差,但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。此外,徐英在2012年国庆长假又乘坐飞机远赴台湾旅游。反观徐英在公司从事运单操作、客户协调的工作,不属于高劳动强度的工作。徐英却称身体不适无法胜任,暗地里在请病假期间长途跋涉至丽江、成都旅游,公司认定徐英旷工6天并无不当,遂法院作出了徐英败诉的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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