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,工龄是否连续计算?

案件基本情况:员工2018年1月2日入职促销员岗位,2018年6月30日离职,办理了离职手续,签署了辞职书;与此同时,2018年7月1日重新“完美无缝连接”入职,督导管理岗位。2018年10月30日离职,与公司产生纠纷,主张2018年1月2日——2018年6月30日之间的工龄补偿。大家知道,差异就在于是支付0.5个月还是1个月工龄补偿?

最终仲裁老师隐晦的表达:虽然中间签署了辞职书,形式上中断了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工龄,但是实质上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方,社保缴纳方,工资发放方以及实际工作时间都是无缝连接,没有任何中断。最终会认定该员工的工龄是延续的,会支持1个月的经济补偿。

大家看到了吧,不管哪方面的用工管理,都不能“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”,仲裁老师审判案件也会有个人主观的判断在里面。所以我们HR小伙伴要注意了这种情况,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有辞职书工龄就断了。与此同时,有的小伙伴就会问:那“中断”几天不就好了么!上有政策下有对策。请员工离职后过个几天再入职。就可以完美的规避“连续”工龄的计算。

这也不是绝对的。虽然中间间隔的越长,对于单位的用工风险就越少,而且中间的间隔也要给到合理的解释。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员工多次进宫,离职又入职,入职后又离职的情况,所以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,进行合理的判断和操作。以将单位的用工风险降到最低。

最后,分享深圳地区的相关规定,对于类似情况有明确的规定,抛砖引玉,给到大家参考。

1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,除因劳动者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,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。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,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,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。——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》

2、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,应认定为无效行为,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:——深中法发〔2015〕13号

⑴为使劳动者“工龄归零”,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;

⑵通过设立关联企业,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;

⑶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;

⑷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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