员工辞职,公司能否不办理员工离职手续?

【案例详情】 

李三小入职深圳C公司,月工资4000元。201410月后公司未再支付李三小工资,李三小的社保缴费至20152月。 

李三小主张201410月后公司派他到长沙开拓销售业务,根据销售业绩支付工资,但一直没有支付工资。 

李三小于201595日起诉公司,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,要求:

1201410月至20158月工资44000;

22014年至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5885.06;

3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00;

4、律师费4932.74元。

公司主张李三20141011日口头辞职,公司同意,李三小便离开了公司。

公司没有提交考勤记录,没有提交工资支付表,没有提交离职交接单,通过银行发放工资。公司认为李三小社保缴费至20152月系工作人员失误造成。


【案例焦点】

公司未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,会有什么后果?


【案例分析】

法院认为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对员工负有管理的职责,应当举证证明李三小的离职时间,提交考勤记录、离职交接单等证据,其未能提供相应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李三小离职时间,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
参照社保缴纳记录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、EMS邮单及查询单等证据,法院采信李三201595日离职的主张。

C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1410月至20158月工资支付情况,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,C公司应当向李三小支付201410月至20158月期间工资44000(4000/×11个月)

C公司确实未及时支付李三201410月至20158月工资,故李三小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成立,C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00(4000/×14.5个月)
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三条以及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二条之规定,李三小于20014月入职、201595日离职,其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,因此2014年度享有应休年休假10天,2015年度享有应休年休假6(248÷365×10天,201511日至2015895日期间为248)C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应休年休假16天的已休假情况,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
根据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之规定,C公司应当向李三小支付2014年度及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885.06(4000÷21.75×16×200%)

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,劳动者胜诉的,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,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;超过五千元的部分,由劳动者承担之规定,C公司应当向李三小支付律师费4932.74元。

以上合计112817.8元。


【法律依据】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条规定,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、减少劳动报酬、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,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

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涉及员工的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,故根据以上规定,员工的离职时间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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